□余华 刘甘丽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第一次”,充分彰显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并围绕民营经济组织重点关切的“准入不平等”“融资难融资贵”“产权安全感缺失”“创新动力不足”等掣肘,对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等予以针对性制度安排,成为该法最耀眼的亮点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5月20日起施行。毋庸讳言,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面临诸多瓶颈,现有的分散性政策和一般性法律规定已然不能适应民营经济在新时代新征程大显身手的法治要求,通过专门立法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正当其时。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规范设定方面创下多个“第一次”,还有促进公平竞争、支持投资融资、鼓励科技创新等亮点。
立法指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民营经济从改革开放初期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同权的新型所有制关系,党中央基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发展历程和机遇挑战的认识不断深化,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基本方针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相关政策文件不断调整优化,总体上多为宣示性、倡导性内容。
现行法律对民营经济的规范散见于民法典、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涉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一般性规定,难以顾及其特殊性和具体情况。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行,把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比如将分散在行政法规中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政策要求提升为法律制度,有效避免政策执行的主观性和差异性,增强了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中央“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民营经济促进法一方面致力于搭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框架。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创设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激活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另一方面积极为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民营经济人士是民营经济的所有者、决策者和经营者,通过立法建立健全民营经济人士的教育引导体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人士的人身权、财产权,引导他们弘扬企业家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将积极发挥作用。
创新亮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多个“第一次”,充分彰显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并围绕民营经济组织重点关切的“准入不平等”“融资难融资贵”“产权安全感缺失”“创新动力不足”等掣肘,对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等予以针对性制度安排,这些成为该法最 耀眼的亮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的方针政策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地位,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第一次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从根本上否定和排除了民营经济“补充论”“边缘论”等,让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了专心致志谋发展的“定心丸”。该法还明确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将有效拓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
构建从市场准入到日常经营全过程的公平竞争机制。为破解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准入的显性或隐性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民营经济组织“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经营原则。该法还直指实践中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消除对民企的隐性歧视;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以疗治民营经济组织资源获取不平等的沉疴痼疾;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项目采购的平等机会。该法还强调“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系统性创设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融资制度。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的权利,“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启发展新引擎;政府优化投资服务,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增强民营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的信心。此外,该法还对民营经济组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差异化金融服务、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作了一系列规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整体性创制全方位、全链条的科技创新措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关键角色。为此,要“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为其提供技术验证等服务和便利。为激励科技创新,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从而完成从创造、运用到保护的制度设计,有效激发民营经济的创新活力。
重在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奠基于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等前置性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落实法律规定,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推动有关部门出台实施条例、细则和办法,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大限度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既有“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总体要求,又在多个条款中具体规定如何鼓励、支持、引导,比如“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等。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过程中,约束政府部门明法审令,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等,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和兴业氛围将会更好。
最大程度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经济根基。民营经济促进法既强调“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又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整部法律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应“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增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投资创业的信心,提升抵御经营风险、逐步做大做强的能力。该法实施后,全社会协力构建公平竞争环境和创新投资融资支持体系,引导资本、人才等要素向高效率、创新型民营经济组织流动,积极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际竞争,民营经济组织的创新潜能、发展潜力将得到更大释放,我国在全球产业布局中的地位有望进一步提高,进而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根基。
竭尽所能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民营经济是亿万老百姓维持生计的依托,也是反映社会经济活力的“晴雨表”。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预期和发展圭臬,他们更有底气对政府部门乱作为和违法执法说“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主动申请政策支持而实现良性发展;已在岗的劳动者能获得稳定的收入,未就业的劳动者能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选择。在经营过程中,民营经济组织应“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劳动权、休息权和发展权。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有利于增加高技能、高收入的就业岗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共同富裕。此外,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有助于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减少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和遭受不良服务侵害的风险。不仅如此,民营经济不断增加盈利能力和纳税规模,能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发展的确定性,既要通过法律效果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又要结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来追求法律效果,才能实现“1+1+ 1>3”的聚变效应。
(作者单位分别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作者:余华、刘甘丽 编辑:学科办主任 审核:何理 终审: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