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管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四川师范大学章程》和《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审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职在岗,身体健康,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9-13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占2/3及以上。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
推荐,或3名学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联名推荐。
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差额选举产生。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学院院长原则上应进入学术委员会。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1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需及时增补,按照本章程第七条相关规定从相应学科或岗位确定增补候选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科室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和变更。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标准。
(六)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学术标准。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专家荣誉称号参评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核实。
(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裁决。
(三)当事人对裁决结论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四)对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和相关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开展工作。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 2/3 及以上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或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一)会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可列席
会议。讨论涉及与师生事务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旁听会议。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事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均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行表决。
第二十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有相应会议参会人员1/3及以上人数同意,方可启动复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评定的事项涉及人员与委员本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参会和列席人员,以及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需保密事项,未经许可,不得传播扩散。
第二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的事项,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来源:学科建设办公室
作者:董博
编辑:学科建设办公室 审核:戴剑飞 终审:胡尚峰